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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沈阳合同律师合同中债权抵销的要件是什么

2020-09-18 13:50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很多人通常都会认为,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或者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那么合同中债权抵销的要件是什么?合同债权质押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很多人通常都会认为,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或者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那么合同中债权抵销的要件是什么?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咨询沈阳合同律师合同中债权抵销的要件是什么
双方合意抵销,由于抵销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不会产生争议,法院也只需核实该行为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合法利益,是否违反社会公德即可,关键在于法定抵销,因其是单方意思表示,因此法律一般都有严格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双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不附条件或附期限。”笔者认为,执行程序中行使抵销权,除应具备合同法关于抵销的全部要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动债权已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双方对主动债权的存在及数额无争议。执行程序中对实体问题的裁决仅限于与执行密不可分的主体追加、变更、案外人异议的范围,如主动债权有争议,那就是另一的法律关系,必须通过诉讼的过程加以解决,就如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一样,执行程序中不作实质审查,否则就会剥夺当事人诉权,因此一旦主动债权有争议,则抵销权无法进行。
2、抵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合法权益及违背社会公德。这事实上属于依法律规定不得的抵销的范围,但目前我国法律就此尚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属不得抵销:
(1)不作为债务
(2)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3)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以及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4)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如申请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则即使其对被执行人负有到其债务,被执行人也不得行使抵销权,否则将造成申请人无法生存
(5)申请人因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而进入分配程序(不指破产程序),被执行人在此后获得对申请人债权的(如申请人的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被执行人),则被执行人不得行使抵销权,否则就社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咨询沈阳合同律师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
对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体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从债权。质权人可就出质合同债权优先受偿前述主债权和各项费用。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当然,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在上述质押担保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权系以质权人基于担保目的而对出质债权之交换价值排他性支配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
合同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指债权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中,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一致、相对应的。质权人的权利就是出质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也就是出质人的权利。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双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不附条件或附期限。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随时咨询沈阳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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