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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沈阳公司企业律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优势

2020-09-18 14:32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中国的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签订合营企业合同以后的企业被称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那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中国的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签订合营企业合同以后的企业被称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那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优势是什么?中外合作经营的组织机构是什么?
 
咨询沈阳公司企业律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优势
1、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2、设立方式灵活,能以法人或非法人形式设立
3、管理层架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用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4、外国投资者可优先收回投资
5、可享受外商投资者各项优惠
 
咨询沈阳公司企业律师中外合作经营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各自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一)董事会制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二)联合管理制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
(三)委托管理制
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合作企业可以委托中外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企业。
(四)议事规则
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随时咨询沈阳公司企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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